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甲○○○即己○○
乙○○即己○○之庚○○即己○○之戊○○即己○○之丁○○即己○○之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即己○○之被告辛○○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