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號在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丁○○
(在押)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乙○○
號在押)指定辯護人 李樂濟 律師被告己○○
6號在押指定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庚○○、甲○○、丁○○、丙○○、乙○○、己○○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庚○○、甲○○、丁○○、丙○○、乙○○、己○○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庚○○、甲○○、丁○○、乙○○、己○○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被告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8日起執行羈押,被告庚○○、甲○○、丁○○、乙○○、己○○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4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該次延押被告庚○○、甲○○、丁○○、乙○○、己○○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復分別於94年3月8日、94年5月8日、94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再訊問被告6人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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