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54號
原告 陳世傑
被告 楊詩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於開庭時提出系爭車輛修理估價單計4張,並分別計算零件費用及工資費用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54號
原告 陳世傑
被告 楊詩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2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原告於開庭時提出系爭車輛修理估價單計4張,並分別計算零件費用及工資費用之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