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世文 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對被告方世文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1年12月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本院前依原告聲請調取108年屏里字第041590號分割繼承登記案件申請資料及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72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經核閱未見有何與被告方世文有關之相關資料,請原告辨明上開土地、建物與被告方世文有何關聯,並提出相關事證供參。
㈢陳報本件被繼承人姓名,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方世文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㈣又若原告主張土地、建物與被告方世文無關,請陳報被告方世文應繼承之正確遺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