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020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告 朱文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61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附註二:原告於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本件利息請求

日改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算,並變更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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