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467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英文姓名: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張月瑜
被告 劉胤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