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妮靜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敬桓 間請求損害賠償(簡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萬2,20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萬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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