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33號
原 告 亞太精密節能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政雄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