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6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培修
被 告 大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大吉國際起重工程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1月1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訴之聲明本院審核後認仍不明確
,原告並應儘整以準備書狀(需一式2份))補提更正後訴之聲
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