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846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送達代收人 蕭郁恬
被 告 楊居霖
送達代收人 楊秋萍
被 告 盧君婷
被 告 葉于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居霖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
、被告盧君婷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路○○巷○○號、被
告葉于萍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有被
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參以原告之營業所地址在
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亦在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區域,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自為當事人最便利法院,
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