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760號
原 告 張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龍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