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8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洪美玉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