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黃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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