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18號
上訴人 黃天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銘駿 間請求修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5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