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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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之女乙○○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四十六條有特別規定外,以當事人為限,(見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本件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已自承其對原判決並無不服,且未提起上訴,而具狀之上訴人乙○○查係被告之女,既非當事人,又因被告現尚生存於臺灣花蓮戒治所戒治中,且無喪失行為能力而受禁治產之情形,有本院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花院慶民字第二二一一九號函可按,則上訴人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上訴之人,乃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自非法律上所能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法官陳世博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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