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三號原告香港商樂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元,折合銀圓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