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林昌義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林昌義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