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周君強
洪條根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林鴻駿
許清連 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 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戴仲懋 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張清雄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