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正男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吳建勛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