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將具保人繳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戶籍住所及其所陳報之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前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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