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春意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