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8年3月18日、接續於98年3│98年3月11日為警採尿時起│98年3月11日為警採尿時起│││月19日及98年3月21日│回溯2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801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4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39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實├──┼────────────┼────────────┼────────────┤│審│判決│98年4月30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9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判├──┼────────────┼────────────┼────────────┤│決│確定│98年5月25日│98年7月27日│98年7月27日│││日期││││└─┴──┴────────────┴────────────┴────────────┘┌────┬────────────┬────────────┐│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8日│98年4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91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9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實├──┼────────────┼────────────┤│審│判決│98年9月11日│98年9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判├──┼────────────┼────────────┤│決│確定│98年9月11日│98年9月1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