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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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妨害兵役、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兵役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8月1日至96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144號│字第20052號、97│││││年度偵字第4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緝字│98年度易緝字第│││事實審││155號│156號│││├────┼────────┼────────┼────────┤││判決│98.04.30│98.05.1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98年度易緝字第│││判決││155號│156號│││├────┼────────┼────────┼────────┤││判決│98.05.18│98.06.06││││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309號│字第8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