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2月27日│97年2月27日│97年8月22日│97年8月22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查││1735號│1735號│5318號│5318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20│97年度訴字第1220│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事││號│號│3124號│3124號││實├──┼────────┼────────┼────────┼────────┤│審│判決│97年11月17日│97年11月17日│98年2月6日│98年2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20│97年度訴字第1220│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定││號│號│3124號│3124號││判├──┼────────┼────────┼────────┼────────┤│決│確定│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1日│97年4月11日│97年10月2日為警│97年10月2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查││1955號│1955號│5715號│571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57│98年度審訴字第57││事││1519號│1519號│號│號││實├──┼────────┼────────┼────────┼────────┤│審│判決│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57│98年度審訴字第57││定││1519號│1519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3月23日│98年3月23日│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日期│││││└─┴──┴────────┴────────┴────────┴────────┘┌────┬────────┬────────┬────────┐│編號│九│十│十一│├────┼────────┼────────┼────────┤│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14日│97年12月12日│97年11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4│98年度毒偵字第74│98年度偵字第3號││查││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事││740號│740號│3094號││實├──┼────────┼────────┼────────┤│審│判決│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99年1月15日(聲│││日期│││請書誤載為99年2││││││月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定││740號│740號│3094號││判├──┼────────┼────────┼────────┤│決│確定│98年5月25日│98年5月25日│99年2月8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