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7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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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4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47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及附表中「日生菸酒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日陞菸酒有限公司」、並更正、補充聲請書附表如本件附表所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3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於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時地自民國
97年7月28日起至97年8月11日止,先後8次、2次、3次分別向日陞菸酒有限公司、高昇菸酒有限公司、利鑫商行詐取相當於新臺幣62萬2500元、17萬5500元、8萬元之菸酒貨品,被告就各該被害人,係分別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且僅侵害各該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另被告先後3次所為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侵害被害人法益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上開3次犯行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1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耽迷於職棒簽賭,明知無力支付貨款,竟仍以聲請書所記載之方式向前開3名被害人詐得貨品以獲取不法利益,行為誠屬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顯無悔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分別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依釋字第
662號解釋意旨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0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03日
書記官劉國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編│進貨日期│被害人│票號│發票日│面額││號│││││(新臺幣)││││││││├─┼──────┼──────┼─────┼──────┼─────┤│1│97年7月28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8日│69,000元││││公司││││├─┼──────┼──────┼─────┼──────┼─────┤│2│97年7月29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9日│100,000元││││公司││││├─┼──────┼──────┼─────┼──────┼─────┤│3│97年7月29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9日│55,000元││││公司││││├─┼──────┼──────┼─────┼──────┼─────┤│4│97年8月1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3日│89,500元││││公司││││├─┼──────┼──────┼─────┼──────┼─────┤│5│97年8月4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4日│70,000元││││公司││││├─┼──────┼──────┼─────┼──────┼─────┤│6│97年8月4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5日│65,000元│││(本欄為同一│公司││││││批進貨,貨款│││││││分2張支票)││││││├──────┼──────┼─────┼──────┼─────┤││97年8月4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9日│65,000元│││(本欄為同一│公司││││││批進貨,貨款│││││││分2張支票)│││││├─┼──────┼──────┼─────┼──────┼─────┤│7│97年8月8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20日│67,000元││││公司││││├─┼──────┼──────┼─────┼──────┼─────┤│8│97年8月11日│日陞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22日│42,000元││││公司││││├─┼──────┼──────┼─────┼──────┼─────┤││││││共計:│││││││62萬2500元│├─┼──────┼──────┼─────┼──────┼─────┤│9│97年8月7日│高昇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14日│133,500元││││公司││││├─┼──────┼──────┼─────┼──────┼─────┤│10│97年8月8日│高昇菸酒有限│NKA0000000│97年8月8日│42,000元││││公司││││├─┼──────┼──────┼─────┼──────┼─────┤││││││共計:│││││││17萬5500元│├─┼──────┼──────┼─────┼──────┼─────┤│11│97年8月7日│利鑫商行│NKA0000000│97年8月9日│39,000元│├─┼──────┼──────┼─────┼──────┼─────┤│12│97年8月7日│利鑫商行│NKA0000000│97年9月2日│26,000元│├─┼──────┼──────┼─────┼──────┼─────┤│13│97年8月7日│利鑫商行│NKA0000000│97年9月5日│15,000元│├─┼──────┼──────┼─────┼──────┼─────┤││││││共計:│││││││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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