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21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竟未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與其舅媽即銨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銨麗公 司)負責人 高春桃 (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友人 詹富麟 (另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由甲○○及詹富麟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558-JB號營業用拖車,至銨麗公司位在桃園縣○○鄉○○街○○○號對面空地所違規設置之轉運站,將銨麗公司向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 黃政寬 收取及向詠譯紡纖有限公司(下稱詠譯公司)、儀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儀城公司)等收取之廢塑膠、廢布料、廢電路板、廢紙渣、營建廢棄物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由雇用之不知情司機 邱正德 以挖土機將上開轉運站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裝載至甲○○、詹富麟所駕駛之上開營業用拖車,再由甲○○、詹富麟駕駛上開營業用拖車前往仟泓電腦拖車地磅、桃園中興地磅過磅秤重後,將車輛停在上開銨麗公司違規設置之轉運站,並由高春桃將過磅時間、載運重量、車號及運費等記載於帳冊。嗣由甲○○、詹富麟分別於97年7月11日晚間至12日凌晨不易被人發現之期間,載運附表所示編號1、2重量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共2車,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自上開銨麗公司違規設置之轉運站,載運至苗栗縣大湖鄉台3線142公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上方集水區)處傾倒後,任意棄置該處;甲○○、詹富麟又於97年7月15日凌晨3時許,載運附表所示編號4、5重量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共2車,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自上開銨麗公司違規設置之轉運站,載運至苗栗縣大湖鄉台3線141公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上方集水區)處傾倒後,任意棄置該處。總計甲○○、詹富麟於上開地點任意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4車次,又於不詳時間,將1車次之一般廢棄物棄置於不詳地點,其棄置之銨麗公司垃圾量高達93.39公噸,甲○○、詹富麟傾倒完畢後,再將磅單交由不知情之 李玉梅 (甲○○前妻)向高春桃請款,收取每清除一車次一般事業廢棄物新臺幣(下同)26,000元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之規定,係對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規範。是同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延時性,其複次為(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乃其業務本質所當然,為包括的一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880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按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02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處:「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於99年2月22日確定,有該案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以該案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 李倉吉 、詹富麟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即桃園縣政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竟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單一包括犯意聯絡,自97年3月間起至同年9月2日止,先由李倉吉指示不知情之銨麗公司員工邱正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抓斗式17噸大貨車,前往山欣公司、立益公司、千騰公司、勝機公司等公司載運並抓取廢棄物後,堆置於桃園縣○○鄉○○街○○○號對面空地以為分類廢棄物之用;隨後李倉吉再以每車載運為26,000元之代價僱請被告處理前開已分類之廢棄物,被告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貨運曳引車並聯絡詹富麟駕駛不詳車牌號碼之車輛,陸續將上開廢棄物載離該處後,分別將山欣公司關係企業大昌帆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廢棄物、立益公司客戶中購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耗材廢棄物、千騰公司產出之廢棄物(即尿素板【以色列板】、廢木材及一般生活垃圾)載運至不知情地主即磐宏公司所有之新竹縣○○鎮○○○縣道路0.4公里處旁之邊坡,以及將勝機公司火災後之廢棄物(即廢塑膠、廢塑膠粉末)載運至新竹縣峨嵋鄉獅頭坪大橋旁附近任意傾倒、棄置」。與本案檢察官則起訴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方式為:「被告與詹富麟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558-JB號營業用拖車,至銨麗公司位在桃園縣○○鄉○○街○○○號對面空地所違規設置之轉運站,將銨麗公司向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黃政寬收取及向詠譯公司)、儀城公司等收取之廢塑膠、廢布料、廢電路板、廢紙渣、營建廢棄物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由雇用之不知情司機邱正德以挖土機將上開轉運站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裝載至被告、詹富麟所駕駛之上開營業用拖車,再由被告、詹富麟駕駛上開營業用拖車前往仟泓電腦拖車地磅、桃園中興地磅過磅秤重後,將車輛停在上開銨麗公司違規設置之轉運站,並由高春桃將過磅時間、載運重量、車號及運費等記載於帳冊。嗣由被告、詹富麟分別於97年7月11日晚間至12日凌晨不易被人發現之期間,載運附表所示編號1、2重量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共2車,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自上開銨麗公司違規設置之轉運站,載運至苗栗縣大湖鄉台
3線142公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上方集水區)處傾倒後,任意棄置該處;被告、詹富麟又於97年
7月15日凌晨3時許,載運附表所示編號4、5重量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共2車,將上開一般事業廢棄物自上開銨麗公司違規設置之轉運站,載運至苗栗縣大湖鄉台3線141公里(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鯉魚潭水庫上方集水區)處傾倒後,任意棄置該處。總計甲○○、詹富麟於上開地點任意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4車次,又於不詳時間,將1車次之一般廢棄物棄置於不詳地點,其棄置之銨麗公司垃圾量高達
93.39公噸,被告、詹富麟傾倒完畢後,再將磅單交由不知情之李玉梅向高春桃(銨麗公司負責人,亦係李倉吉之妻)請款,收取每清除1車次一般事業廢棄物26,000元之報酬」,而認定被告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嫌。經查:被告所犯之本案、前案犯罪時間係屬重疊(本案97年7月
11日至7月15日、前案97年3月至同年9月2日),犯罪方式亦屬相同(均係未領有執照,仍受銨麗公司以每車00,000元之代價委託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所犯法條並為同一(均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則依上開判決意旨、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目的(廢棄物清理法第
1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及該罪保護之法益(保護社會、國家法益)以觀,本案縱與前案之部分共同被告、傾倒地點有所相異,但均係前案最後事實審宣示判決之前所為,且皆因受僱於銨麗公司擔任而出自雇主指示,已據被告供述甚明,並有證人李倉吉、高春桃、邱正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銨麗公司帳簿影本、地磅單、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等扣案足憑,顯見被告自始係基於反覆實施廢棄物傾倒之意,據上說明,應認與前案為同一案件,並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四、綜上所述,本案犯罪既為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依前揭條文規定,自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至銨麗公│拖車車號(駕駛人)│重量(公斤)│││司載運及│││││秤重時間│││├──┼────┼──────────┼───────┤│1│97.7.09│558-JB號(詹富麟)│22,680│├──┼────┼──────────┼───────┤│2│97.7.10│480-HX號(甲○○)│21,060│├──┼────┼──────────┼───────┤│3│97.7.13│480-HX號(甲○○)│17,750│├──┼────┼──────────┼───────┤│4│97.7.13│558-JB號(詹富麟)│15,960│├──┼────┼──────────┼───────┤│5│97.7.14│480-HX號(甲○○)│15,940│├──┴────┴──────────┴───────┤│合計5車次、重量93,39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