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未遂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3│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項、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1日│97年12月9日│97年12月10日│97年11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6│98年度偵字第89號│98年度偵字第89號│97年度偵字第2562││查││83號│││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6│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桃簡字第92││事││號│0號│0號│5號││實├──┼────────┼────────┼────────┼────────┤│審│判決│98年2月27日│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4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6│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審易字第29│98年度桃簡字第92││定││號│0號│0號│5號││判├──┼────────┼────────┼────────┼────────┤│決│確定│98年4月1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98年5月4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29日│97年7月8日為警採│97年7月8日為警採│97年11月30日││││尿時起回溯26小時│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8年度偵字第1153│98年度毒偵字第50│98年度毒偵字第50│98年度偵字第2576││查││號│8號│8號│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易字第19││事││8號│5號│5號│22號││實├──┼────────┼────────┼────────┼────────┤│審│判決│98年5月8日│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99年1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1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訴字第78│98年度審易字第19││確││8號│5號│5號│22號(聲請書誤載││定│││││為98年度簡字第24││判│││││3號)││決├──┼────────┼────────┼────────┼────────┤││確定│98年6月8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9年1月2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