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94號
原告 黃愍心
被告 劉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00元(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