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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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起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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