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