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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