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勝賢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
張瓊文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裁定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乙○○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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