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民國94年2月18日本院93年度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其於聲請時並未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嗣經本院於96年11月12日以96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請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再審費用1000元,該裁定並已於96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然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則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