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七號
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係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院民,其為台中市政府列冊低收入戶,因生活無法自理,行動不便,乃由該市政府轉介至本中心養護,其死亡後之遺產,因查無繼承人,故其遺留之遺款目前由該中心暫予保管,計有國庫專戶存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六千九百一十二元,為此請求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遺款清冊、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月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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