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55號再抗告人 詹前辛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郭國輝 、 劉環德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5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於再抗告期間內提出書狀,對於原裁定聲明不服,雖載稱「聲請再審」,而未用再抗告名稱,因本院已另行裁定更正原裁定,本件仍應以提起再抗告論,合先說明。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或未繳足裁判費,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查再抗告人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對本院107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再抗告之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