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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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五四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關於「信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信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行關於「位在臺中市○○路」之記載,應更正為「位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二行關於「核予」之記載,應更正為「核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