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甲○○、丙○○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4年2月18日本院93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