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再審相對人 郭國輝
劉環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判例、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