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該案經審理且辯論終結後,本院認被告甲○○被訴連續搶奪犯行明確,業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在案。而其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