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陽選任辯護人張英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3759、4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信陽自民國一O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信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 曾文鉁 、簡福俊、 蔡金來饒仁奇金瑤珠李宗杰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及扣案之海洛因1包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參酌本件被告共6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重罪,衡以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虞,被告逃亡之可能性極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日後之審理程序,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件尚待審理,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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