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
上訴人 鐘文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9,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上訴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國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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