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93,571,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5,5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103,872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1,
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