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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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 謝承洧謝國欽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清算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
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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