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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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9號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書賓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31日99年度訴字第219號第一審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上開裁定亦註記「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首揭規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