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23號上訴人 潘克安
白岳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 繹如齋 宗教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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