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杜文來 相對人 柯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杜文明 於民國93年6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供擔保,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97,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第三人杜文明未依約清償本息,本件債權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杜文明業於民國97年8月17日死亡,上開不動產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2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隘寮││817│旱│0│55│9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