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明 上列上訴人王世明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王世明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王世明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020元,未據上訴人王世明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王世明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