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聲明異議人 黃健治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聲明議者,限於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5條、第486條所定之情形,此觀前述條文自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各該審訴訟程序,同法第50
5條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確定之裁定,得準用再審之規定,亦為同法第507條所明定。
二、查聲明異議人雖就本院101年1月10日101年度勞再易字第
1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惟此裁定非就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所載事項所為,而係就本院100年11月2日100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人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且此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又聲明異議人係就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即100年11月2日100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即係再審事件之管轄法院,故本院101年1月10日所為之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裁定,為再審管轄法院所為之裁定,並非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依前所述,聲明異議人自不得聲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盧玉潤
法官彭洪英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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