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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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餘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21,400元(註: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薪資34,345元計算,計算式:
34,345元×12月×10年=4,12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