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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